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七月五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 2024 年 6 月 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
站(www.nffund.com)上的《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 基金概览
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证监许可〔2024〕820 号文。
年 6 月 21 日。
(1)网下现金销售机构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网上现金销售机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820 号文注册,自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4,486.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59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 1,110,485,486.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0,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中证
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
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获
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
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
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591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64,207,486.00 份,占基金总份额 50.81%;个人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46,278,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49.1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4 年 7 月 3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占基金总份额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的比例(%)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
持有 1 号混合类理财
上海或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然
赋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绰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绰瑞北岳 3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乘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乘舟
高山鎏金 1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安志经纬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北京陶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陶朱
稳健 5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鹤禧阿尔法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公司以股东、基金持有人、委托人以及相关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构建了一整套赖
以指导和控制公司运作的组织运营架构。在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之下,公司搭建了包括
零售群、机构群以及投研部门、市场部门、后台运营部门等为主要结构的矩阵式组织运营架
构。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交易等相关工作,具体部门职责如
下: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权益投资部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固定收益投资部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略的公募产品和混合策略的非公募产品(包括专户、社保、基本养老、企
混合资产投资部 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指数投资部
现金及债券指数 1. 负责货币、短期理财等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投资部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FOF 投资部 展、策略输出、投前投中投后顾问式服务;
投研支持与服务。
数量化投资部 建议;
作;
国际业务部
作;
基础设施基金投 工作;
资管理部 2. 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的业务承揽、产品创设等工作;
告撰写;
权益研究部
建议;
固定收益研究部 2. 向全国社保理事会提供支持服务;
宏观策略部 2. 负责宏观研究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研究;
交易管理部
风险;
市场部门主要负责为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及产品开发工作,其中
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零售服务部
动执行职能,对分公司零售业务工作实施条线垂直管理;
和支持,促进公募基金、零售专户等产品的销售、业务的拓展;
推动执行职能,对分公司机构业务工作实施条线垂直管理;
机构服务部
务的营销策划、销售发动、营销支持、营销推动、赋能一线和投后服务
等工作;
台和网站建设及维护等;
网络金融部
案的制定、线上销售市场情况及销售数据分析等。
部署,实现与证券公司“总部对总部”的对接合作,为证券公司的各项
业务需求提供全面综合的服务,并维护与证券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
证券公司业务部 2. 根据公司营销战略,针对证券公司的渠道进行开发与服务,开展渠
道管理、产品销售与服务、营销策划与支持等各项工作;
客户相关业务下达的各项经营任务。
合的资产管理及研究支持服务;
战略客户部
合作关系,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指标。
养老金业务部 2. 根据公司养老金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和建议,处理客户投诉;
客户关系部
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进行客户关系的有效维护。
北京、上海、深 位及高净值人群的客户销售与拓展;
圳、南京、成都 2. 开展资产创设业务与另类产品交叉销售工作;
分公司 3. 为公司在当地业务开展提供保障支持工作;
合肥分公司 2. 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服务通道,为客户提供集理财咨询和资讯为一
(理财中心) 体的专业理财顾问服务。
*合肥理财中心隶属客户关系部
可持续发展部
发及储备,建设和维护公司产品库;
产品开发部 2. 负责公司创新业务的研究及孵化工作;
作;
后台运营部门主要包括数智科技部、运作保障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办公室(党
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财务部,主要负责数智化建设、运作保障、合规
与风险管理、财务行政与人力党群等工作。
截止到 2024 年 5 月,我公司共有员工 947 人,博士 27 人、硕士 754 人、本科 159 人、
其他 7 人。
咨询电话:400-889-8899
式成立,成为我国“新基金时代”的起始标志。南方基金总部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深圳、
南京、成都、合肥六地设有分公司,在深圳和香港设有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子公司)和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南方东英是境内基金公司获批成
立的第一家境外分支机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南方基金母子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规模 20169 亿元。其中南方
基金母公司规模 18926 亿元,位居行业前列。南方基金公募基金规模 10681 亿元,累计向客
户分红 1880 亿元,管理公募基金共 353 只,产品涵盖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
指数型、QDII 型、FOF 型等。南方基金非公募业务规模 8245 亿元,在行业中持续保持优势
地位。南方资本子公司规模 198 亿元,南方东英子公司规模 1046 亿元。南方基金已发展成
为产品种类丰富、业务领域全面、经营业绩优秀、资产管理规模位居前列的基金管理公司之
一。
罗文杰女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从事量化分析工作。2008 年 9 月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总经理。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策略、南方量化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任南方安享绝对
收益、南方卓享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任 H 股 ETF 基
金经理;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任南方 H 股联接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任南方中证创新药产业 ETF 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任南方中
证全指医疗保健 ETF 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任南方策略基金
经理;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任南方中证香港科技 ETF(QDII)基金经理;
理;2013 年 4 月 22 日至今,任南方 500、南方 500ETF 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17 日至今,
任南方 300、南方 300 联接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南方恒生 ETF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5 日至今,任南方房地产 ETF 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3 日至今,任
MSCI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8 日至今,任 MSCI 联接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24 日至
今,兼任投资经理;2023 年 5 月 30 日至今,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ETF 发起联接
(QDII)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26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 ETF 基金经理。
潘水洋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深圳迈瑞生物医
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系统研究员。2017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数量化投资部量化
研究员、宏观策略部策略研究员、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21 年 6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7 日,
任投资经理;2024 年 3 月 7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全指计算机 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 13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机器人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26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港
股通央企红利 ETF 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669.4797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 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
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75669.4797 万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和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 家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
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
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
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公司拥有均衡全能且行业领先的投资银行业
务、产品谱系健全和买方投顾能力持续提升的财富管理业务、专业综合的交易和机构客户服
务能力,以及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的“大资管”业务。目前公司正在深入推进子公司一体化
管理,确保公司资源效能最大化、客户服务综合化、业务发展规模化。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
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经营指标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
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
品处理能力。
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5 年 2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
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三)上市推荐人
公司名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公司网站:www.cczq.com
(四)一级交易商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
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五)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7 月 3 日资产负
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资产 本期末 2024 年 7 月 3 日
资产:
货币资金 481,130,947.68
结算备付金 305,250,708.61
存出保证金 59,553,948.99
交易性金融资产 584,219,644.41
其中:股票投资 584,219,644.41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中: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475,500.16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221,982.89
资产总计 1,430,852,732.74
负债和净资产 本期末 2024 年 7 月 3 日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320,764,805.19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5,393.72
应付托管费 9,078.74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4,432.41
负债合计 320,814,845.24
净资产:
实收基金 1,110,485,486.00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447,598.50
净资产合计 1,110,037,887.50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1,430,852,732.74
注 : 1. 报 告 截 止 日 2024 年 7 月 3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9996 元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截止到 2024 年 7
月 3 日,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584,219,644.41 40.8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无。
无。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207,783,340.63 18.72
材料 90,452,828.63 8.15
工业 84,753,935.99 7.64
非必需消费 212,905.94 0.02
必需消费品 8,984,575.69 0.81
医疗保健 11,777,048.11 1.06
金融 11,024,556.84 0.99
科技 319,491.26 0.03
通讯 103,708,000.72 9.34
公用事业 56,291,033.07 5.07
房地产 8,911,927.53 0.80
政府 - -
合计 584,219,644.41 52.63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BICS)。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
(元)
(%)
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无。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无。
无。
无。
无。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
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
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关条件;
实。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7)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
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
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存托
凭证,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港股通股票)、金融衍生品(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的 10%;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的 3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8)、(9)、(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因港股通额度不足原因导致基金持仓比
例超限,基金将在额度可用后 5 个工作日内调整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告之日止。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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